1、對EPS電源的功率進行選擇。對于電動機而言,因用戶所選的機型及工作方式的不同,它的啟動電流可能高達5~10倍的額定工作電流。為確保電動機及EPS本身的安全運行,對這部分電動機負載而言,要求所選的EPS輸出功率應滿足6倍以上的電機標稱功率,保證在系統供電中斷時確保電機的連續運行。對于某些功率較大的電動機,EPS可經變頻啟動電動機。
2、EPS應急電源的系統選擇和配電設計要求:電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負荷宜選用交流制式;純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負荷宜選用直流制式。EPS的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小于所連接的應急照明負荷總容量的1.3倍。還需要注意的就是蓄電池的充能電量要保證可以正常工作九十分鐘以上。
3、應急照明系統用EPS的切換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用作安全照明電源裝置時,不應大于0.25s;用作疏散照明電源裝置時,不應大于5s;用作備用照明電源裝置時,不應大于5s;金融、商業交易場所不應大于1.5s。